首页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