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