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遗嘱人年老体弱;

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