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第十六条 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遗嘱人年老体弱; 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