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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诚信考核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略) 2.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略) 3.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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