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