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