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