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八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