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