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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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