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