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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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