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

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

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