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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 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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