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提出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