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