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