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