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