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五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