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