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强行招揽货物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