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