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