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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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