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