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