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