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