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