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分工

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并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确定其经营相应的客运线路类别。

一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并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

三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

四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二类、乙种一类和二类以及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里。

五级企业: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二类和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个体运输户: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三类和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单条线路长度超过规定里程的,可由高一等级的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