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见下表,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级市;“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县与县之间”线路包括县所在地以及乡、镇、村。

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可按地区所在地对待,省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甲种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