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经营资质条件均符合所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在上一年度内经营状况良好;

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0.3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低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3.5万元/百万车公里;

按《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队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号)对客运站和客车队(或分公司)进行考核,一、二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不低于900分;三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不低于880分,四级企业客车队得分不低于850分;

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凡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或由当事人投诉并经查情节确实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均为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基本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经营资质条件有一项或两项低于所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经营不亏损;

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0.3人至0.5人(含)/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1.6人至1.8人(含)/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3.5万元至4万元(含)/百万车公里;

按《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队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号)对客运站和客车队(或分公司)进行考核,一、二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不低于850分;三级企业两项得分不低于830分;四级企业客车队得分不低于800分;

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3次;

无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经营资质条件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低于所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经营严重亏损;

行车事故频率高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高于0.5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高于1.8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高于4万元/百万车公里;

按《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队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号)对客运站和客车队进行考核,一、二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低于850分;三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低于830分;四级企业客车队得分低于800分;

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超过3次或发生1次以上性质特别严重的服务质量事件;

有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如恶性超载;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价,乱收费,牟取暴利;压价恶性竞争,扰乱运输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