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五条 对由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出资成立的新的道路客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应根据新企业实际达到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考查,其中企业资历、运输质量、经营效益等指标可按出资控股母公司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