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其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等条件进行评定,先核发临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在其经营满两年后,再按照本规定进行经营资质等级复审,正式确定其经营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