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同时经营客运、货运、汽车维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客运经营资质等级时,应重点审查其与道路客运相关的经营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