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要求评审和审批。
申请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章程;
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营运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上岗证情况名单;
企业财务年报表;
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客运资产净值证明;
营运客车明细表;
现经营的客运班线、班次明细表;
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统计表;
企业的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统计资料;
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地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必要时,上一级审批机关可对下一级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进行抽查。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五级企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