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1车1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 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