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