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