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况的动态监控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