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节 动态监控 第四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第五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还应当提供… 第五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客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鼓励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