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督促客运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见附件。行车日志信息应当包含: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车辆故障等),客运驾驶员停车休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