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