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