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