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