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