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