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