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